立项:大陆团组或个人应邀赴台进行交流,须在收到台方邀请函后,赴台前三个月,向所在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业务主管部门向具有立项审批权限的单位(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或省级台办)提出立项申请。
申请立项所需材料:申请立项请求报告、台方邀请函、在台期间日程安排、台方邀请单位背景及资信情况、拟赴台人员情况等材料。
交流项目经批准立项后,被邀单位和个人方可回复对方接受邀请,并通知台方办理入台手续。
报批:应邀赴台的团组或个人业务主管部门收到“台湾地区旅行证”影印件后,在赴台前30天将有关材料送批准立项的部门报国台办审批。
上报审批材料:申请赴台请示报告、台方邀请函、在台活动日程、赴台人员名单。必要时应提供台方政治社会背景、资信和赴台人员参加研讨会的论文或论文提纲以及台方邀请其他大陆人员的情况。
交流项目批准后,国台办开具“赴台批件”。赴台人员应严格遵守“赴台批件”核准的时间,按时返回。
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赴台人员持国台办的批件,在批件限定的有效时间内,到户口所在地的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或经授权的当地公安部门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公安部门所需材料:国台办开具的“赴台批件”;(团组领队附原件、其他人用复印件,每人一份);赴台人员所在单位出具介绍信;台方邀请函及“入台证”影印件;本人身份证(备复印件)、户口本(备复印件)及4张二寸免冠照片。
(县台办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