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活动主要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主要表现形式为:
1、以种植、养殖、庄园开发、项目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2、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3、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4、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金、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5、以商品销售与退回、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加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6、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7、利用现代网络构建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城”、“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利用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8、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价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9、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10、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11、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12、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活动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一是参与非法集资的当事人会遭受经济损失,甚至血本无归。二是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引发风险。三是容易引起社会不稳定,引发大量社会治安问题,甚至造成局部地区社会动荡。
对进行非法集资活动的,除了依照《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取缔非法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等行政处罚外,对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