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干部人事档案的管理,更加规范有序地开展干部人事档案查阅和利用工作,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有关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查阅干部档案必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查阅干部档案的单位级别要同被查阅的干部级别相应。级别低一级的部门,应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办理查阅手续。
二、查阅干部档案,要事先填写《干部人事档案查阅审批表》,由查阅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并署名,并加盖党委(党组)印章。审批表须经组织部分管干部档案工作的副部长签字后,方能提供查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凭调查证明材料介绍信、函调证明材料介绍信、行政介绍信、工作证等查阅干部档案。
三、查阅干部档案,应由组织委派,查阅人员必须为两人以上,且系中共党员和查阅单位的正式干部。任何人不得查阅本人及与其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干部的档案。个人不能随意查阅他人的干部档案。除办理案件外,查阅单位只能查阅人事关系在本单位的干部的档案。
四、查阅干部档案必须是因人事工作需要。对于编写传记、词条、史志等工作,根据中央文件精神,不提供查阅。
五、查阅干部档案一般只能摘抄,特殊情况需要复制的,须在《干部人事档案查阅审批表》中列出需要复制的材料明细,经我部批准后方可复制。摘抄或复制的材料用毕后,查阅单位必须销毁,不得散失。
六、查档人员在查阅档案时必须遵守关于干部档案查阅的其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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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人事档案查阅审批表.doc